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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8, 2024 0:49:52 GMT -5
税收冲突最特殊的形式之而且在实践领域仍然有可能得到证实让我们看到了寄售付款的数字(不像其他形式那么常见。 寄付”仍然是“支付只是通过增加提交的保证金来强调这在税收环境中始终是司法性的,要求启动自己的行动,正是所谓的寄售付款行动。 听起来很奇怪,在我们谈论的物质环境(再次是税收环境中有人必须使用这种奢侈的手段,“寄售付款”而不是“普通付款”的想法坦率地违反直觉,当债权人是农场。 然而,正如一开始所建议的,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发现自己无法支付此类“普通付款”,被迫提起诉讼,以通过替代方案消除到期抵免托运路线。 从本质上讲,当两个或多个农场征收相同的税时(国际空间站似乎是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对信贷所有权的怀疑状态是动员原告的原因,这种状态本身不足以使义务消失(毕竟,没有纳税人可以免除履行源自不可能事实的义务)因为另外两个常驻债权人出现了),税收程序制度所看到的解决方案实际上是寄售。 到目前为止,没有什么新的东西,我们必须同意。 我们想要提请读者注意的问题与由于对税收的主动主体的怀疑而产生的托运的“附带”效应有关。 在其程序发展中,这一行动不仅能够消除义务(通过存款寄售还允许额外构建预期的确定性判断,特别是与有效债权人的定义相关的判断。 使用其他术语:寄售需求以潜在的明确性淡化了争议农场(即债之间对信贷所有权的怀疑(最终是其主张的触发事件声明”。 可以看出,我们所指的预期偏差并不是现有信 手机号码列表 用的消失,而是关于谁将成为主动主体的“声明”(这个词的使用是有意的为履行法律未来可能出现的类似税收义务提供支持。 根据这些发现,让我们考虑另一最常见的情况下)是否永远受先前转让决定的约束,或者根据先例,是否应根据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所定义的条款纳税? 让我们将这些问题与一个务实的财务事实进行比较:如果 STJ 或最高法院设想的解决方案表明财政部以较低的价值缴纳税收,那么纳税人将有明显的动机想要放弃过去的解决方案假设似乎是合理的。 但反过来呢,它也有效吗?如果从先例得出的解决方案表明信贷所有权有利于财政部收取更高的费用,那么刺激措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吗?或者,在这个假设中,为了致敬安全概念而援引既判力不变性思想的叙述是否有效? 即使以不同的借口,应该指出的是,这些问题压制了引发有关税务事项中既判力可能不连续性的辩论的“问题”,在我们看来,这场辩论似乎与世袭效应非常一致。源自它通常隐藏在理论抽象叙述中的方面;我们对这个问题给予这样的基调,因为在我们看来,无论谁讨论这个话题,在内心深处都希望解决更多与其金融组织直接相关的经济“障碍”,而不是“纯粹的”法律方面。 沿着这条思路,让我们记住:具有宣告效果的句子[1]是在先验的不确定预测中书写法律未来的句子,这正是通常的预防性税收要求中发生的情况(声明不存在法律-税务关系和预防令状),允许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组织其预算-财务议程。 即使是附带的,与对信用证所有权的怀疑相关的转让也是如此。我们当然不否认这一程序类别(收货人的程序类别)本质上比其他要通用”预防性要求具有更复杂的类型。然而,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同样不可否认):就它们的前瞻性而言,它们都受到不同意义上的先例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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